接上文:【续2】罗茨风机技术协议电机要求
5.1 规程、规范和标准
5.1.1 风机、电动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、制造、检验、安装、验收,应符合现行使用的有关标准、规范。供方投标时提供上述标准、规范清单。
从订货之日至供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,需方有权提出因规程、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,供方应遵守这些要求。
5.2 风机性能保证值
5.2.1 风机的运行,必须满足第3.2条提出的设计参数要求,性能允许偏差应符合第4.2.2条的规定。
5.2.2 风机的临界速度、最大允许振幅,以及噪声水平等,均应遵守并满足第4.2节对风机基本性能的要求有关条文的要求。
5.2.3风机的效率不小于80%,电机功耗不大于KW
5.2.4可用率
应保证整体可用率为99%,即强迫停运率为1%。年运行小时数不少于7500小时。
风机性能保证期为颁发接受证书后1年,大修年限为5年, 整体寿命为20年。
5.3 风机的质量保证
5.3.1 每台风机的主要零部件均应进行工厂试验,并保证设计和结构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。
5.3.2 用于转动零部件材料,应有材料质量保证书或试验报告。
5.3.3 风机主轴、联轴器等转动件的材料,应符合有关标准和图样规定,进行材料机械性能和无损探伤试验。
5.3.4风机的振动精度,应符合相关规定。
5.3.5 轴承在正常温度工作时,润滑剂粘度不得低于1 2cst(厘沱)。
5.3.6 冷油器和滤油器,在水压试验压力下不得发生渗漏。水压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.5倍。
5.3.7 风机转子动平衡前,组成转子的零部件应分别单独进行动平衡。
5.3.8 风机转子动平衡,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。
5.3.9 风机的涂漆质量,应符合相关规定。
5.3.1 0 供方应提供有关质量保证的各项文件。这些文件至少包括:
a)产品检验合格证书;
b)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合格证书;
c)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报告;
d)电气试验结果。
e)风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,或不能进行正常工作时,供方应免费为需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。
监造(检查)和性能验收试验见附件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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